(2017)浙0802民初54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吴XX与林雪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XX,林雪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2民初5429号原告:吴XX,男,198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鸣,衢州市城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雪云,男,197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原告吴XX与被告林雪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2017年10月24日,原告吴XX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林雪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缴费期限内申请撤诉,同时表示不愿再缴纳诉讼费用,系其自由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XX撤诉。审 判 员 吴 晔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金佳慧书 记 员 张睿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