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2执3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XX、刘欣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刘欣欣,刘小丽,张家口汇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俊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02执375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7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执行人刘欣欣,男,1971年3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被执行人刘小丽,女,1973年5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被执行人张家口汇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工业路99-2号10号楼。法定代表人刘小丽,董事长。被执行人王俊颖,男,197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刘欣欣、刘小丽、王俊颖、张家口汇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702民初13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XX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欣欣、刘小丽、王俊颖、张家口汇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收入8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路小军审 判 员 张万明代理审判员 张斐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