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民催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北京通达耐火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申报人文安县广发胶合板厂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通达耐火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文安县广发胶合板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催18号申请人北京通达耐火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长贺。委托代理人王计伟。委托代理人史硕。申报人文安县广发胶合板厂。经营者杨广发。委托代理人张振东。委托代理人刘杉。申请人北京通达耐火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3130005120143907,面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为长沙人健商贸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收款人为湖南人健干粉砂浆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8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文安县广发胶合板厂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本院通知申请人北京通达耐火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查看了申报人文安县广发胶合板厂提供的票据原件。经核对该票据与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一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北京通达耐火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史作雷人民陪审员 杨纪美人民陪审员 朱跃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依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