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12民初5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王林与彭允光、铜山县龙庄源源运输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林,彭允光,铜山县龙庄源源运输有限公司,铜山县龙庄顺通车队,郑庆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贾汪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民初517号原告:王林,男,197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委托代理人周倩,女,198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苏旋,徐州市云龙区彭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允光,男,197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铜山县龙庄源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龙庄村。法定代表人袁兴全,该公司总经理。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波,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铜山县龙庄顺通车队,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龙庄村。被告:郑庆标,男,1978年12月11日出生,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贾汪支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将军大街4号。负责人刘见媚,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辉,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建国西路59号。负责人李晓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学、孟珊竹,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林诉被告彭允光、铜山县龙庄源源运输有限公司、铜山县龙庄顺通车队、郑庆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贾汪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林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王林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杜明君审 判 员 戚厚碧人民陪审员 牛作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万海波书 记 员 X X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