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521民初27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中宁县安明物业有限公司与顾小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宁县安明物业有限公司,顾小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21民初2760号原告:中宁县安明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平安东街世纪花园治安室。法定代表人:万立春,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宁夏中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顾小平,男,196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原告中宁县安明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顾小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中宁县安明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宁县安明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宁县安明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宁县安明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彩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