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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12刑初3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万怡茂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怡茂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12刑初327号公诉机关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万怡茂,男,1971年6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家住南昌市新建区。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于2017年6月1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罚款1000元。2017年6月2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7)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怡茂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望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怡茂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3日19时18分许,被告人万怡茂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农用车,沿053县道由东向西行驶,途经南昌市新建区象山镇张家大桥路段时,未注意前方情况,与前方行人万某1相碰,致万某1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司法鉴定,万某1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导致中枢神经功能障碍造成死亡。经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万怡茂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2017年6月11日,被告人万怡茂到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接受调查。2017年6月16日,被告人万怡茂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7万元,得到了对方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万怡茂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证人万某2的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万怡茂归案经过材料及其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怡茂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万怡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万怡茂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万怡茂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涛桂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饶多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