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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2民初14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颜亮与张红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亮,张红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2民初1444号原告:颜亮,男,汉族,1978年4月12日生,住漯河市源汇区。被告:张红云,女,汉族,住漯河市源汇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颜亮与被告张红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颜亮向本院提供的被告张红云地址不确切,应诉手续无法送达,原告又未有被告张红云真实存在的证据。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未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应依法予以驳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颜亮的起诉。诉讼费11100元,原告颜亮预交55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 书 伟审判员 姚 振 华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帆可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