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81民初42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巢湖市富顺五金日杂门市部与巢湖市皖晟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朱明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巢湖市富顺五金日杂门市部,巢湖市皖晟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朱明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民初4296号原告:巢湖市富顺五金日杂门市部,住所地巢湖市官圩路南苑新村1号楼西第一间门面,注册号341402600072957(1-1)经营者:查俊超,男,汉族,1981年11月16日出生,住巢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言达,安徽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姗姗,安徽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巢湖市皖晟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巢湖市世纪新都一层门面(C区C4-08)。法定代表人:朱明刚,该公司经理。被告:朱明刚,男,成年,汉族,住巢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巢湖市富顺五金日杂门市部诉被告巢湖市皖晟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朱明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巢湖市富顺五金日杂门市部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巢湖市富顺五金日杂门市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巢湖市富顺五金日杂门市部承担。代理审判员 蒋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