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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刑初9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高关杰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关杰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02刑初905号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关杰,曾用名高官杰,男,199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山西省临汾市乡宁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22日被商丘市公安局中州分局刑事拘留(网上追逃),于2017年6月27日被太原铁路公安局临汾公安处抓获,并于6月30日押解回商丘市执行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辩护人加百顺,山西鄂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7]4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关杰犯诈骗罪,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曲卫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关杰及其辩护人加百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4月24日,被告人高关杰伙同高宏生(另案处理)在QQ群里发宠物狗的虚假信息,骗取家住商丘市梁园区的被害人田某的信任,后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共骗取被害人田某人民币15000元,高关杰分赃款3000元。案发后,追回赃款人民币3000元,退还被害人。2、2017年5月21日,被告人高关杰伙同高宏生在QQ群里发宠物狗的虚假信息,骗取家住浙江省金华市的被害人吴某的信任,后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共骗取被害人吴某人民币13500元,挥霍。并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有关书证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高关杰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高关杰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无异议,对第二起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认为自己没有参与,是高宏生自己实施的诈骗,自己只是替高宏生收取了1000元的定金,高宏生用自己的视频图片,自己不知道。辩护人辩称,对定性犯诈骗罪,系共同犯罪没有异议,但被告人高关杰只是提供了身份信息及微信,没有具体参与实施的行为,在第二起犯罪中,高关杰不知道高宏生一共诈骗多少钱,仅用自己的微信收取了被害人1000元,并转给了高宏生,且没有进行分赃,在犯罪中起到了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可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7年4月24日,被告人高关杰伙同高宏生(另案处理)在QQ群里发卖宠物狗的虚假信息,并将高关杰手持身份证的真实视频图片发送给家住商丘市梁园区的被害人田某,用此方法骗取了被害人田某的信任,后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共骗取被害人田某人民币15000元,高关杰分赃款3000元。案发后,追回赃款人民币3000元,退还被害人。2、2017年5月21日,被告人高关杰伙同高宏生在QQ群里发卖宠物狗的虚假信息,同时将被告人高关杰手持身份证的真实视频图片发送给家住浙江省金华市的被害人吴某,骗取了被害人吴某的信任,后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共骗取被害人吴某人民币13500元,其中高关杰的微信收取人民币1000元,高关杰将此人民币1000元转给了高宏生,赃款被高宏生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高关杰在开庭审理中对实施犯罪的过程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田某、吴某的陈述,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支付宝信息、微信截图,收条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关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高关杰积极赃款,且能如实的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高关杰及其辩护人认为高关杰只是提供了身份证信息及微信,第二起犯罪事实高关杰利用自己的微信收取了被害人人民币1000元,并转给高宏生,并没有参与分赃,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可以从轻处罚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高关杰伙同高宏生实施诈骗行为,两人在共同犯罪中只是分工不同,起到了同等的犯罪作用。故此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关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7年6月27日起至2018年8月26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申道强审 判 员  杨艳丽代理审判员  李方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蒋秋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