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刑更46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罪犯怀继成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怀继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4632号罪犯怀继成,男,汉族,1979年11月10日生,中专文化,安徽省定远县人,现在安徽省��江监狱服刑。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6日作出(2012)贵刑初字第01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怀继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怀继成非法所得继续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怀继成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怀继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怀继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9月获表扬奖励一���、记功奖励二次。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其目前家庭经济困难。上述事实,有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安徽省定远县严桥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困难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怀继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其虽有数额巨大财产性判项未能执行,但有证据证实目前无执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怀继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3月25日起至2020年12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炎峰审 判 员 杨以林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小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