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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8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长子县融汇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常洪江、冯娜、潞城市欣海汽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终本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28执256号长子县融汇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常洪江、冯娜、潞城市欣海汽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的(2017)晋0428民初3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长子县融汇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常洪江、冯娜、潞城市欣海汽贸有限公司正在协商解决,现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428执25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员鲍钰执行员  张俊红执行员  许红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