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5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严文雄、严国旗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文雄,严国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25刑初15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严文雄,男,1996年9月22日出生于湖南省洞��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洞口县。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7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严国旗,男,1996年6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洞口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洞口县。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7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以洞检公诉刑诉[2017]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文雄、严国旗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因被告人严文雄、严国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征得二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曾晓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洞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祚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文雄、严国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7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严文��、严国旗伙同同案人尹某1、尹某2(均另案处理)到隆回县西洋江镇阳康酒店门口,将被害人宁某1停放在此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500元的蓝色豪爵男式摩托车盗走。该摩托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2、2017年3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严文雄、严国旗伙同同案人尹某1、尹某2、宁某2(身份未查实)到洞口县城华龙168宾馆隔壁的梁某的“24小时便利店”,从商店内盗走价值人民币3890元的香烟、槟榔等物品。3、2017年4月23日晚上,被告人严文雄、严国旗伙同同案人尹某2、向某(另案处理)到尹某1家,见屋内无人,严文雄、严国旗等人将尹某1家中一台乐视液晶电视、一台男式摩托车盗走。被盗电视价值人民币2070元。该电视机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被告人严文雄、严国旗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与同案人尹某1、尹某2一起赔偿了被害人梁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4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严文雄、严国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同案人尹某1、尹某2、向某的供述;被害人梁某、宁某1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洞口县公安局提取笔录和发还物品清单、被盗摩托车和电视照片、电视购物发票;洞口县价格认证中心洞价认定字(2017)33号《关于对被盗香烟、摩托车等物价格认定结论书》;领赔偿款领条;到案经过;被告人严文雄、严国旗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文雄、严国旗伙同他人盗窃公民财物,价值人民币64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被告人严文雄、严国旗实施盗窃行为,均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文雄、严国旗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严文雄、严国旗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严文雄、严国旗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又是初犯,平时表现也好,其所居住村委会也同意对其实行社区矫正,不再有犯罪危险,可对二被告人宣告缓刑。据此,对被告人严文雄、严国旗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严文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已缴纳);二、被告人严国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曾晓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赛花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