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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3执7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唐有福申请执行付伦万、李凤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有福,付伦万,李凤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3执714号申请执行人:唐有福,男,汉族,生于1972年7月2日。被执行人:付伦万,男,汉族,生于1974年10月7日。被执行人:李凤菊,女,汉族,生于1975年12月16日。申请执行人唐有福与被执行人付伦万、李凤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五日内履行已生效(2016)川1623民初21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依法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现我院已依法将付伦万、李凤菊拉入失信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但付伦万、李凤菊并未履行应该履行的法律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唐有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光明审判员  陈建全审判员  陈华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沈鼎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