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6民初17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井湖支行与唐福平、唐义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井湖支行,唐福平,唐义付,铜陵诚名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6民初178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井湖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人民大道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6485126205XF。负责人:王叙本,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幼蕾,该支行职工。被告:唐福平,男,198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被告:唐义付,男,195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被告:铜陵诚名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顺安镇,统一社会信用代91340764661426439L。法定代表人:宋昌满,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井湖支行(以下简称农行铜陵井湖支行)与被告唐福平、唐义付、铜陵诚名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诚名置业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农行铜陵井湖支行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农行铜陵井湖支行申请撤回对唐福平、唐义付、诚名置业公司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井湖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221元,减半收取2111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井湖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钟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