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1财保1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任新永、吴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新永,吴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1财保140号之一申请人:任新永,男,196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政道,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吴洋,男,1984年01月27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睢县。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做出(2017)豫1421财保14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法将被申请人吴洋驾驶的豫N×××××号大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现因申请人任新永与被申请人吴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赔偿已经履行完毕,案件已经结束。申请对被申请人吴洋驾驶的豫N×××××号大型普通客车予以解封。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吴洋驾驶的豫N×××××号大型普通客车的查封。审判员 吴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平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