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12民初179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余小春、余苏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小春,余苏清,唐兵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12民初1794号之三原告: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新建大道706号。法定代表人:杨选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万根,系该单位职员。被告:余小春,男,1973年11月2日生,汉族,南昌市新建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被告:余苏清,女,1977年4月2日生,汉族,南昌市新建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被告:唐兵强,男,1974年1月7日生,汉族,南昌市新建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原告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小春、余苏清、唐兵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21元,减半收取560.5元,由原告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雷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