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7执25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北京利源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路冠沥青制品有限公司平谷厂,北京利源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7执253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路冠沥青制品有限公司平谷厂,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马昌营镇官庄道口。负责人闫保进,厂长。被执行人北京利源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峰云街5号。法定代表人张玉华,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北京路冠沥青制品有限公司平谷厂与被执行人北京利源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243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路冠沥青制品有限公司平谷厂于2017年3月3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利源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给付案款160385.8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85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办案系统统查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利源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北京路冠沥青制品有限公司平谷厂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利源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243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北京路冠沥青制品有限公司平谷厂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利源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北京利源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所欠案款十六万零三百八十五元八角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八百五十八元,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路小锋审判员 胡立民审判员 王海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东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