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民初49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奎武与长春市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奎武,长春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4904号原告:张奎武,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长春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南湖新村中街48栋。法定代表人:范东超,经理。原告张奎武诉被告长春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2017年10月27日,张奎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奎武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张奎武负担。审判员 何其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程 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