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100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重庆金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永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金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永碧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10092号原告:重庆金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苏家街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09328580U。法定代表人:李晓玲,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刘永碧,女,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金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永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金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金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重庆金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金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金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吴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