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6民初110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起诉人南京市建邺区南堡胶业销售中心不予受理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市建邺区南堡胶业销售中心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6民初11086号起诉人:南京市建邺区南堡胶业销售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0105600222126,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云锦路58号万达广场东坊壹街区10幢351号。经营者:徐宝余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洋,江苏品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婷,江苏品迈律师事务所律师。2017年10月25日,本院收到南京市建邺区南堡胶业销售中心的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起诉人云南安客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南屏街4号华域大厦29楼)支付货款、违约金及利息。事实和理由:起诉人与被起诉人于2015年3月起建立订购关系,由被起诉人向起诉人订购后扩底锚栓等产品。现依照双方对账材料,起诉要求其支付欠款。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系定作合同纠纷,在双方于2015年3月5日签订的合同中有“如有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无法达成解决协议时,则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的条款,而该合同的乙方为起诉人,其在合同中的登记地址为“南京市水西门大街万达金街西区306号”。因该地址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不具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对南京市建邺区南堡胶业销售中心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谦审判员 王玫审判员 徐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