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9民初45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陆延虎韩兰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陆某某,韩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9民初4507号原告:郑某某,男,汉族,1985年3月7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告:陆某某,男,汉族,1984年4月2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告:韩某某,女,汉族,1986年6月2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陆某某、韩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郑某某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向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建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