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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6民初39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章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6民初3916号原告:章某,男,197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吉光,安徽明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女,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原告章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经本院组织调解,原告章某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某撤回被告孙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章某负担。审判员  张国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