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民初39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章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6民初3916号原告:章某,男,197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吉光,安徽明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女,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原告章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经本院组织调解,原告章某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某撤回被告孙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章某负担。审判员 张国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