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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2执8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唐铭骏、税子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铭骏,税子建,潘秀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2执890号申请执行人:唐铭骏,男,199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柳北区,申请执行人:税子建,男,198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城中区,被执行人:潘秀成,男,196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城中区,本院在执行唐铭骏、税子建与潘秀成民间借贷一案中,被执行人潘秀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潘秀成名下有坐落于柳州市桂中大道4号桂中?王座1栋1单元23-1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潘秀成所有的坐落于柳州市桂中大道4号桂中?王座1栋1单元23-1房产一套。二、被执行人潘秀成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因被执行人潘秀成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招幸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