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2刑初7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728王诗煌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诗煌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22刑初72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诗煌,男,1983年2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沛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9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10月1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沛县看守所。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以沛检诉刑诉(2017)6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诗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先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诗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王诗煌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C×××××小型汽车沿沛县沛城迎宾大道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南外环路一号卡口处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将被告人王诗煌带至沛县中医院抽取血样。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告人王诗煌的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含量为182.1mg/100ml血。属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王诗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人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案发经过、查获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照片,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及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徐公物鉴(交物)字[2017]1434号物证鉴定意见、驾驶人信息、车辆查询信息、车辆照片、形成轨迹、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视听资料说明书及光盘,证人程某、张某的证言,被告人王诗煌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庭审中,公诉人提出被告人王诗煌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具有从轻处罚情节。该量刑情节,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诗煌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诗煌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诗煌犯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判处拘役,并处罚金。鉴于其系坦白,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诗煌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诗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6日起至2017年11月15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朱伟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