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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2执4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武汉中创世纪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石跃安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中创世纪商贸发展有限公司,黄石跃安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2执4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武汉中创世纪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洪山村泰格生态公寓一幢5层50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07050401-x。法定代表人:张小龙,总经理。被执行人:黄石跃安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延安路143号bc-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0200000058288。法定代表人:赵晓琴,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武汉中创世纪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石跃安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202民初5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汉中创世纪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于2017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黄石跃安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石跃安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人民币39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39元、执行费用48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产及车辆。上述事实,有协助查询房产通知书、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债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学光人民陪审员  朱泽山人民陪审员  吴能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