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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8执126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金平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平,李聚宝,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12686号申请执行人:刘金平,女,198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李聚宝,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路5号院16号楼601室。刘金平与李聚宝、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7)京01民终51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予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解除对被执行人李聚宝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房屋的查封;将上述房屋过户至刘金平(身份证号×××)名下。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哲审判员 周丽军审判员 王金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