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民初59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高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高慧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5912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478号运达国际广场。负责人:李征,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川,湖南融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鲁佩花,湖南融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慧,女,198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诉被告高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在本院通知缴纳案件受理费期间,未向本院缴纳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利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沈 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