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民特2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某1、贾某1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1,贾某1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特223号申请人:张某1,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公民身份号码:。被申请人:贾某1,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人张某1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贾某1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申请人张某1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某1申请撤回宣告被申请人贾某1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张某1撤回申请。审判员 陈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