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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民特2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某1、贾某1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1,贾某1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特223号申请人:张某1,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公民身份号码:。被申请人:贾某1,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人张某1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贾某1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申请人张某1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某1申请撤回宣告被申请人贾某1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张某1撤回申请。审判员  陈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