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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5财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安徽某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5财保17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某羽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经济开发区某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5740856656X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被申请人:安徽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经济开发区(羽绒交易市场西侧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55888571191法定代表人:王某,执行董事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某羽绒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某置业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作出(2017)皖1525财保1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某置业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霍山支行、农业银行霍山支行、霍山农商行衡山支行存款合计95000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某羽绒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某羽绒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了和解为由,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某置业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霍山支行、农业银行霍山支行、霍山农商行衡山支行存款合计950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春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叶芯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