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803民初33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浙江易典律师事务所与完利松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易典律师事务所,完利松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3民初3364号原告:浙江易典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新青年广场1幢1607室。法定代表人:张青云,职务主任。被告:完利松,男,197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储樟耀,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浙江易典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完利松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采取诉前登记,于2017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于当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易典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审 判 员 朱贤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林晓红书 记 员 童 俊·?PAGE?2?··?PAGE?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