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执恢3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黄春泉、李亚军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春泉,李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恢331号申请执行人:黄春泉,男,汉族,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顺荣,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李亚军,男,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申请执行人黄春泉与被执行人李亚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李商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立案执行。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本案案款租赁费18216.3元、损失13509.28元、利息10000元,诉讼费2050元,共计43775.58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事项执行完毕,本案执结。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09)李商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恒义审 判 员 杨美生代理审判员 刘寅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俞元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