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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3民初12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熊林江与骆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林江,骆明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3民初1221号原告:熊林江,男,195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被告:骆明生,男,196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林江与被告骆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确认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林江撤回对被告骆明生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涂国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七日书记员  李柱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