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3民初12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熊林江与骆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林江,骆明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3民初1221号原告:熊林江,男,195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被告:骆明生,男,196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林江与被告骆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确认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林江撤回对被告骆明生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涂国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七日书记员 李柱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