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175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河南锦寅置业有限公司与吕华敏、刘俊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锦寅置业有限公司,吕华敏,刘俊标,黄兰香,刘保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7507号原告河南锦寅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剑雄。委托代理人马腾玉,河南中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华敏。被告刘俊标。被告黄兰香。被告刘保。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锦寅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吕华敏、刘俊标、黄兰香、张保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锦寅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吕华敏、刘俊标、黄兰香、张保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锦寅置业有限公司撤诉。审 判 员 马海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桑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