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刑初23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吴关汉挪用资金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关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2382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关汉,男,1956年10月29日出生于浙江省义乌市,汉族,初中文化,原新樊村治调主任,家住浙江省义乌市。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于2016年10月1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0月19日被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吴淑萍,浙江拓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23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关汉犯挪用资金罪,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庆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关汉及其辩护人吴淑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关汉作为义乌市义亭镇新樊村治调主任、平安服务队队长,受新樊村村二委指派担任新樊村外墙粉刷工程的监工,负责向村民收取、保管粉刷费用。2011年10月,施工方将多收取的11万元人民币工程款退还给被告人吴关汉,被告人吴关汉将该款存入自己的账户内并挪作他用,用于个人资金周转。2013年9月份,新樊村重新核算账目,发现该笔款项,后被告人吴关汉于2013年9月4日将11万元人民币补交至新樊村集体账户。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关汉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吴某1、鲍某、吴某2、吴某3的证言,账户明细查询,现金缴款单,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项目款支付监审单,收条,义亭镇人民政府文件,到案经过,被告人吴关汉的供述,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关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吴关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吴淑萍提出被告人吴关汉系初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案发后已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关汉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丁樟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鲍丽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