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终76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吉文兰与张慧杰、吉华共有物分割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文兰,张慧杰,吉华,上海杨浦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76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文兰,女,194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骏超,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逸凯,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慧杰,男,199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华,男,196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原审第三人:上海杨浦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建森,董事长。上诉人吉文兰因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0民初45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受理。本案二审理过程中,现查明上诉人吉文兰在提起上诉后于2017年7月31日死亡,其目前在世的法定继承人为吉华(系吉文兰之子)和丁妍(系吉文兰的外孙女)两人。经本院书面通知,丁妍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是否参加本案二审诉讼作出明确表示。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死亡或终止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在指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承继诉讼,明确表示放弃诉讼权利,或者逾期不作表示的,应当视为撤回上诉。现上诉人吉文兰在提起上诉后死亡,其继承人丁妍在经本院书面通知的情况下,逾期未作出参加本案二审诉讼的意思表示。而吉文兰另一继承人吉华系本案被上诉人,不能承继吉文兰在本案中的上诉人地位,故本案二审程序依法应当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二审诉讼程序终结。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彭 辰审 判 员 姚 跃代理审判员 陈家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末然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二条上诉案件的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参加诉讼。需要终结诉讼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