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财保1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广州市珠江灯光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新视界文化娱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市珠江灯光科技有限公司,西安新视界文化娱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财保152号申请人:广州市珠江灯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业大道乌石岗地段(JMO1厂房)。法定代表人:梁志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帆,广东道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宇宁,广东道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西安新视界文化娱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光德路8号F区域1B号楼4层401号房。法定代表人:刘卫,职务不详。申请人广州市珠江灯光科技有限公司述称:2015年6月1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设备销售指导安装合同》,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向被申请人提供灯光设备并完成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但被申请人却未支付货款。2017年9月2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通过对账确认被申请人拖欠的货款余额为911074元,由于申请人长期拖欠货款,财务状况极差,故申请人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内款项950000元(账户名称:西安新视界文化娱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账号:12×××01,开户行:招商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申请人已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西安新视界文化娱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账号:12×××01内的存款9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延长冻结期限的,申请人(原告)应在期限届满10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除。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秦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敏打印:相丽华校对:吴敏2017年月日送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