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1民初9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何伟、杨杰等与红河州兢业工贸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伟,杨杰,李文斌,安素琼,红河州兢业工贸有限公司,昆明百货集团联元文体用品有限公司,李春元,龙金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1民初987号原告:何伟,男,1968年6月8日生,汉族,住个旧市。原告:杨杰,女,1970年9月3日生,汉族,住个旧市。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宝明,云南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李文斌,男,1973年12月9日生,彝族,住个旧市。原告:安素琼,女,1975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个旧市。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云,云南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红河州兢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个旧市锡城镇水塘寨拉车坡。法定代表人李春元,该公司股东。被告:昆明百货集团联元文体用品��限公司。住所:昆明市盘龙区双龙乡街道办事处经济发展科办公室。法定代表人:龙金梅,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春元,男,1975年9月13日生,彝族,红河州兢业工贸有限公司股东,住个旧市。被告:龙金梅,女,1966年12月24日生,汉族,昆明百货集团联元文体用品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昆明市盘龙区。原告何伟、杨杰、李文斌、安素琼与被告红河州兢业工贸有限公司、昆明百货集团联元文体用品有限公司、李春元、龙金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何伟、杨杰、李文斌、安素琼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伟、杨杰、李文斌、安素琼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识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伟、杨杰、李文斌、安素琼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何伟、杨杰、李文斌、安素琼负担。审判长 普 艳审判员 朱文娟审判员 岳 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