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11执16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本院刑庭与陈昌文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职权移送执行,陈昌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11执1679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职权移送执行。被执行人陈昌文,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1963年6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申请人本院刑事审判庭与被执行人陈昌文之间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川0411刑初23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陈昌文所有的川DXXX**王牌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洪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