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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4执8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黄乃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乃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4执850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叙永县叙永镇环城中路55号。法定代表人:徐军。委托代理人:赵肇琪,男,汉族,生于1955年7月4日,四川省叙永县人,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黄乃伟,男,汉族,生于1956年4月30日,四川省叙永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24民初171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黄乃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金额为尚应给付的本金20万元及利息,另外,被执行人黄乃伟还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黄乃伟在叙永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通过泸州市商业银行叙永支行XXXXXXXXXXXXXXX卡号发放)有养老金收入,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黄乃伟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外,申请执行人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表示只要求先执行本金20万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黄乃伟有养老金收入,具备一定的履行能力。因被执行人黄乃伟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为了保障申请执行人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对被执行人黄乃伟应承担的20万元债务继续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从2017年11月起,每月从被执行人黄乃伟在叙永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应领取并通过泸州市商业银行叙永支行XXXXXXXXXXXXXXXX卡号发放的养老金收入中的1700元,该款提取(划拨)至申请执行人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开户行: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其他应付款;账号XXXXXXXXXXXXXXXX),提取(划拨)总金额为20万元;二、本案在执行期间,每月冻结被执行人黄乃伟在泸州市商业银行叙永支行XXXXXXXXXXXXXXXX卡号(账号:XXXXXXXXXXXXXXXX)内的养老金收入1700元,直至扣清裁定第一项提取(划拨)的20万元止;本案在执行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前述被执行人黄乃伟养老金收入的发放方式及银行账户(卡号),不得隐瞒、转移、擅自支取上述被本院强制提取(划拨)的款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光强审判员  雷明江审判员  王 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财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