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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126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张某甲、张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12634号原告:汪某某。被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原告汪某某与被告张某甲、张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2017年10月27日,原告汪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汪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15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78.5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云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牟艳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