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3执11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灌云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罗伟慰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灌云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罗伟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3执1141号申请执行人:灌云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住灌云县,法定代表人:李勇强,机构代码:123456-7。被执行人:罗伟慰,男,1986年12月17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初中文化,灌云县伊星新型节能墙体材料厂负责人,住灌云县,户籍地浙江省慈溪市。申请执行人灌云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被执行人罗伟慰挪用资金罪一案,申请执行人灌云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依据为: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6)苏0723刑初319号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登记等)进行了调查,仅发现被执行人罗伟慰的银行账户有较小金额,已被我院冻结其账户,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对该案进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邮寄送达底稿、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有限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虽执行终结,但本院仍依职权定期查控。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案件的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潘兴军审判员 王树名审判员 李德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旻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