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2民初55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贵州捷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肖新友、唐夕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捷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肖新友,唐夕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2民初5534号原告:贵州捷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遵义市红花岗区外环路枫香公寓商业用房1层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356418360E。法定代表人:顾潘。委托代理人:谢锋,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新友,男,196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被告:唐夕均,男,197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遵义市播州区。原告贵州捷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贵州捷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捷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捷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10元,减半收取405元,由原告贵州捷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卢方林人民陪审员 高德涛人民陪审员 陈金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林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