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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民初80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邬陈洲与王晓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邬陈洲,王晓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8098号原告:邬陈洲,男,199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被告:王晓晨,男,198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邬陈洲与被告王晓晨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邬陈洲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邬陈洲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晓晨的起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邬陈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邬陈洲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吴 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薛静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