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6民初80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邬陈洲与王晓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邬陈洲,王晓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8098号原告:邬陈洲,男,199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被告:王晓晨,男,198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邬陈洲与被告王晓晨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邬陈洲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邬陈洲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晓晨的起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邬陈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邬陈洲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吴 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薛静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