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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4民初281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王心斌诉被告徐毅、贺毅、大连万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蔡万柱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普兰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兰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毅,贺毅,大连万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蔡万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4民初2812-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王心斌,男,198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连市普兰店区皮口镇夹心子村于屯**号。委托代理人:范纪晖,系辽宁莲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徐毅,男,198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系大连万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户籍地大连市普兰店区,现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被申请人:贺毅,女,1988年8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大连市普兰店区,现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被申请人:大连万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安波镇安波社区(农科站办公室207室)法定代表人:徐毅,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蔡万柱,男,196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原告王心斌诉被告徐毅、贺毅、大连万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蔡万柱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作出(2016)辽0214民初2812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蔡万柱所有的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前程街87号4单元1层2号房屋一处(建筑面积98.30平方米,所有权证号2005503277);查封担保人姜飞云所有的位于普兰店市杨树房镇大杨路68号3单元9层2号房屋一处(建筑面积125.84平方米,所有权证号:普房权证普私字第20130086**)。申请人王心斌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和解,被申请人已还清欠款,因此要求对被申请人上述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予以解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蔡万柱所有的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前程街87号4单元1层2号房屋一处(建筑面积98.30平方米,所有权证号2005503277)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姜飞云所有的位于普兰店市杨树房镇大杨路68号3单元9层2号房屋一处(建筑面积125.84平方米,所有权证号:普房权证普私字第20130086**)的查封。案件申请费2920元,由徐毅、贺毅负担(已给付完毕)。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蓁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露宇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保全错误的;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第生效裁判驳回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话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