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1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刘伟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21刑初136号公诉机关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伟,小学文化,吉林省镇赉县人,现住吉林省镇赉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7日被取保候审。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刑诉〔2017〕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伟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喜柱、助理检察员李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伟于2017年2月份为培育稻苗在镇赉县英台村国有行洪区内盗窃黑土65立方米,经镇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黑土价值为50元/立方米,刘伟盗窃黑土的价值共计3250元。案发后,刘伟盗窃的黑土登记保存在自家院内。被告人刘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自愿认罪。经本院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内容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登记保存清单,书证: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到案经过、镇赉县国土资源局说明,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笔录和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国有土地资源,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刘伟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刘伟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伟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依法强制缴纳)。二、对被告人刘伟违法所得黑土65立方米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 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唐秋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