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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执123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涛、王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涛,王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123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涛,男,196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被执行人:王超,男,197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张涛与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鲁0321民初29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王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涛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321民初298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宗智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