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执123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涛、王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涛,王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123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涛,男,196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被执行人:王超,男,197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张涛与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鲁0321民初29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王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涛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321民初298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宗智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