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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辖终17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耿大超与张怡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怡,耿大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辖终17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怡,男,198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耿大超,男,1985��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上诉人张怡因与被上诉人耿大超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2民初925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张怡上诉称,请求将案件移送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其经常居住地为江阴市,故应由其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双方在借条中未对合同履行地作出约定,现耿大超起诉要求张怡还款,故耿大超系接受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耿大超住所地为江苏省张家港市,故耿大超选择合同履行地法院即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张怡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游冰峰审 判 员 蔡燕芳审 判 员 王小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俞 渊书 记 员 王 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