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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02民初43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安徽红与黑房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与柴福忠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红与黑房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柴福忠,张萍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02民初4317号原告:安徽红与黑房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润翔商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66866051A。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传东,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柴福忠,男,汉族,1980年3月17日生,户籍地:安徽省全椒县。第三人:张萍,女,汉族,1984年10月15日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辉,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安徽红与黑房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柴福忠、第三人张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安徽红与黑房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8日以“需收集其他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红与黑房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红与黑房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原告安徽红与黑房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连东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凤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