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民初81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王世国与吴明德、王连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国,吴明德,王连珠,陈荷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3民初8133号原告:王世国,男,196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委托代理人:黄毅,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明德,男,1971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王连珠,女,197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陈荷根,男,196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王世国为与被告吴明德、王连珠、陈荷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吴明德、王连珠、陈荷根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章俏璐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王世国的委托代理人黄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明德、王连珠、陈荷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9月9日,被告吴明德、陈荷根共同向原告王世国借款20000元,并于借款当天出具借条一份。被告吴明德、陈荷根均在借条借款人处签名。借款后,被告吴明德、陈荷根至今未予偿还。被告吴明德、王连珠原系夫妻,于1997年4月1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3月4日登记离婚,本案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明德、王连珠、陈荷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世国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6%按本金20000元自2017年10月2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吴明德、王连珠、陈荷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章俏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陶 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