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刑终1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继涛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继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刑终186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沙市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继涛,男,1994年1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章丘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山东省章丘市。2014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5月23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9日被抓获,次日因本案被先行行政拘留十二日,3月23日被刑事拘留,4月2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荆州市荆州区第一看守所。湖北省沙市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沙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继涛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8月14日作出(2017)鄂1002刑初294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继涛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李继涛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继涛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继涛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继涛撤回上诉;湖北省沙市区人民法院(2017)鄂1002刑初29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光华审判员 曹 磊审判员 陈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家佳 来源: